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依境外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
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主要營業活動之全部。(三)
經由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之一部分,逾越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範圍。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營利事業提示資料舉證,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 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無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