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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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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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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八條
內容: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
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
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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