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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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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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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內容: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51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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