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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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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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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
內容: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瀏覽人次:10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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