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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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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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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七條
內容: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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