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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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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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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條
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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