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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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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
內容: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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