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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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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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