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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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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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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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