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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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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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