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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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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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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內容: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數位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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