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確認外籍旅客將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始得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如經確認外籍旅客未能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應請該等旅客於出境前再行洽辦特約市區退稅或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二、
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之字樣)、外籍旅客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以下簡稱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三、
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將特定貨物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或經海關查驗不合本辦法規定者,將依規定追繳已退稅款。四、
告知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持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洽民營退稅業者於機場、港口設置之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