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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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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六條
內容: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

薪給、工資收據。

九、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瀏覽人次:9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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