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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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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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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內容: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
一、
變更應納稅憑證名稱或形式者。
二、
就他項憑證另書立憑證者。
三、
就他項憑證蓋章或簽押,或另有文字記載,足以判明其性質者。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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