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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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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內容: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

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

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

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

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

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

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

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

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

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稅。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
內容: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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