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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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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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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
內容: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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