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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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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870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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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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