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二、
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者。三、
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者。四、
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五、
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者。六、
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七、
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八、
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者。九、
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十、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十一、
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