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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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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二、

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者。

三、

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者。

四、

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

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者。

六、

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

七、

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

八、

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者。

九、

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十、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

十一、

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者。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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