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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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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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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十六條
內容: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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