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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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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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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三節【飲料品】第三十二條
內容: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
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
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 半成品出廠時課徵。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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