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十條
內容: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前項計算完稅價格所應用之資料及計算底稿,產製廠商應妥慎保存備查。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