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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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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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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十八條
內容:
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量為限。其不敷使用者,得敘明事由續領。
產製廠商領用前項之照證後,應妥為保管使用,其有短少者,應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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