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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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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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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十九條
內容:
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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