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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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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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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節【進口貨物】第五十五條
內容: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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