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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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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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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二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第七十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以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貨物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該項原料數量後,核定免徵原料貨物稅之計算標準;
其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報請財政部核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應稅貨物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或包裝之用者,不在免徵之列。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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