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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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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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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節【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第八十二條
內容:
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二、
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核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物,報繳貨物稅。
瀏覽人次:9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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