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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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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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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四條
內容: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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