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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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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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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十二條
內容:
軍事機關遇有軍用免稅貨品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如未補稅先行轉讓或移作他用者,應由國防部查究並追徵貨物稅款,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報廢貨品不在此限。
海巡署遇有軍用免稅油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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