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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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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十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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