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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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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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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三條
內容: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
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
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
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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