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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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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法第三條
內容: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

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

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

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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