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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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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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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九條
內容: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 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委託廠商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者,應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 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另編訂產品統一編號,通知委託廠商 ,依規定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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