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九條
內容: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 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 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委託廠商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者,應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 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另編訂產品統一編號,通知委託廠商 ,依規定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107-04-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