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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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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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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九條
內容: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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