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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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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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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二
內容: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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