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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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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內容:
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

一、

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二、

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三、

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四、

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

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六、

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七、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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