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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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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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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四條
內容: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
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
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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