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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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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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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七條
內容: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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