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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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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七條
內容: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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