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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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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三十六條
內容: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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