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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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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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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五章【稽徵程序】第四十條
內容: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更新日期:1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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