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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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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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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內容: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三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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