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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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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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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內容:
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期,分別訂定公告,以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為受理申請期間,函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
但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經核定有案者,免再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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