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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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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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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章【土地增值稅】第四十二條
內容: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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