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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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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四章【檢查考核】第二十九條
內容:
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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