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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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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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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三十一條
內容:
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辦理撤銷或廢止減免,並依前條規定處理:
一、
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者。
二、
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者。
三、
違反各該事業原來目的者。
四、
經已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
五、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六、
減免原因消滅者。
前項普查或抽查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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