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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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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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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台(85)財字第00843號令)第四條
內容: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
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
二、
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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