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二、
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三、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四、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五、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六、
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七、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八、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九、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十、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