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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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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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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
內容: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出席費或研究費及必要之膳宿費。
前項之出席費、研究費、膳宿費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列入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預算內開支。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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