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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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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九條
內容: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研究費、必要之膳宿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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