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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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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五條
內容: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
之減徵標準如下:

一、

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二、

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三、

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四、

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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