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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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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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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七條
內容:
合於第四條至第六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
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
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徵。
三、
申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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