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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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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十三條
內容: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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