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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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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十七條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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